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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不符规定 跨国旅游半途而废责任在谁
因签证不符规定,严某一家5人的跨国旅游半途而废。他认为这是旅游公司服务不当造成的,因此旅游公司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旅游公司则认为,严某未听从签证官的意见,所造成的后果由本人自担责任。上海闵行区在受理这起跨国旅游纠纷案后,依据事实分清责任,于近期作出了一审判决。
严某几年前与一家旅游公司签订了《标准度假权益承购合约》,并缴纳了3.8万元会员费,使其拥有10年贵宾会籍。由此他成为FVC会员,即度假俱乐部会员;同时还是RCI会员,可用一处度假村食宿单位交换另一处度假村的类似食宿单位。
因签约会员每年享有免费旅游活动,可到国内外相关度假酒店享用每年一周时间的免费住宿,严某在合约签订当年决定携家人进行跨国旅游。一家5人商量一番后拟订了行程,先乘飞机到达西班牙,然后乘坐挪威邮轮周游列国,再从西班牙返回国内。
依照行程,旅游公司对他们的食宿进行了安排。此后,严某便到西班牙领事馆申请签证。签证官对他说,你们的旅程中有离开申根国家的行程,需申请两次以上的签证,但严某没有在意,仅申请了一次签证。
严某一家5人飞抵西班牙巴塞罗那,在乘坐挪威邮轮“翡翠号”时遇到了麻烦。邮轮工作人员以签证不合格、无法满足每一口岸入境的要求为由,拒绝他们登船。他们一行只得乘兴而去,败兴而归。
回沪后,严某把旅游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约退回3.8万元,并赔偿给他5万余元经济损失。他说,由于旅游公司不愿承担再次申请签证的费用,并反复保证只要不在摩洛哥港口下船,一次签证不会影响行程,从而导致他们只持一次有效签证前往西班牙,最终上不了邮轮。
旅游公司在诉讼时认为,有关签证等事宜,旅游公司均按严某的意见代为办理,是原告未听从签证官的意见才导致这个结果,他应该自担其责。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在签证官告知需两次签证的情况下,原告仍只申请一次签证,对此,严某应对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邮轮度假未能成行的直接责任在于严某,但被告作为一家从事跨国旅游服务的专业公司,应及时提醒原告申请两次签证,但却没有尽到合约规定的“鼎力协助”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旅游公司服务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严某1.2万元,对于原告要求解约退款等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报通讯员 杨克元 记者 徐亢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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