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吾爱首页 > 旅游资讯 > 飞机恐怖信息犯罪是重罪

飞机恐怖信息犯罪是重罪
5月17日下午5点多起,北京、广州、重庆、深圳多地飞往上海的航班受到虚假“恐怖信息”威胁,5家航空公司的11架飞机备降或者重新安检。据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和民航资源网5月18日上午发布的消息,目前编造民航虚假恐怖信息的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季某,江苏盐城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月15日5个飞往深圳的航班,深圳航空、东方航空、吉祥航空3家航空公司共5架航班收到电话威胁,均为虚假恐怖信息。短短几日,航班频繁受到“恐怖信息”的威胁,且涉及航班、航线范围广泛,至少有11个航班受到影响。
飞机是高空运行的运输工具,对适航性要求非常的高,天气、温度、风向都会对飞机正常飞行造成影响,随着社会发展,飞机也容易成为恐怖分子袭击的目标,稍有不慎,就会机毁人亡,损失惨重,代价巨大,美国9·11后,飞行器的安全问题,成为各国反恐的重要内容。
飞机如果真的存在恐怖袭击,往往是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因此,这是民航的脆弱之处,一旦,民航获得飞机上具有炸弹、可疑物等信息,民航的敏感神经就会被触动,宁愿信其有,也不信其无,一定要按民航总局的要求,飞机就近采取返航、备降、重新安检、仔细排查等紧急措施,况且得按信息真实的情况处理,公安、消防、卫生等联动部门一起投入应急状态。这样会造成大量的人力、财力浪费,还会造成连锁反应,航班大面积延误,还会对社会造成恐慌。
该类事件的多发,已经严重影响到中国民航的管理秩序,增加了航空公司的管理成本,造成巨大损失,乘客受到了惊吓,还耽误旅客的行程,旅客还把怨气转嫁到航空公司的头上,因为损失的索赔问题,造成关系紧张。故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干扰飞机正常飞行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况且造成航空公司和旅客巨大的经济损失,对这种行为,我们的民航总局已经是“惊出一身冷汗”,我们的旅客已经是“吓出全身冷汗”,我们的公安、消防、卫生等联动部门已经是“累出一身臭汗”,公众为飞机正常飞行已经是“捏着一把冷汗”。社会公众对该类行为,已经深恶痛绝,从严打击的呼声不绝于耳。
犯罪分子,故意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扰乱航班正常飞行的目的是多样的,可谓五花八门。2012年8月30日,熊毅得知其债主熊某某即将乘飞机到东莞向其索债,为阻止或迟滞熊某某到东莞,熊毅利用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任意显功能,虚拟襄阳市电话号码,拨打广东省深圳机场的客服投诉电话,称当天襄阳至深圳ZH9706次航班上有爆炸物,将于起飞后45分钟爆炸。深航航班“诈弹”案被告人熊毅,一审被湖北襄阳高新区法院判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获有期徒刑4年。还有人,是为了留下飞机上自己想念的人,采取恶作剧,谎报虚假“恐怖信息”,让飞机延迟飞行。还有一部分人,随意拨打电话,认为谁也不知道打电话的人,拿飞机上有“炸弹”作为自己的“玩笑”。
这些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拿飞机开玩笑的法盲,他(她)们 “小小玩笑”,相关部门要“累断气”,可谓“电话一拨,损失黄金万两。”但是他(她)根本不知道后果的严重,甚至很多人认为,自己随意打个电话一乐,谁也不知道在哪里。其实,这种行为是严重犯罪,现在的高科技手段,很容易找到犯罪分子,法网恢恢,伸手必被捉。
应对这种行为,应该严厉打击,以儆效尤。针对这种行为,《刑法修正案(三)》新增设“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的,一般情况下,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的观点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只要造成航班返航、备降、重新安检、航班延误等行为,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情形,应该判处犯罪分子5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具体规定,结合社会严重现实,考虑对社会的严重危害,近期,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给民航和旅客造成巨大损失的案件都符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情形,应该判处犯罪分子5年以上有期徒刑。相关司法部门应该从严掌握法律的适用,并且对相关案件公开审理,及时公布案件结果,以对整个社会起到良好的法治教育,以减少该类行为的发生。
吾爱旅游网签证中心代办韩国国家个人旅游、探亲、商务签证http://www.5iucn.com/visa.asp?country=4
咨询代办电话:400-620-5166
更多出国签证 酒店 机票 提问请到新浪微博:@吾爱全球签证中心 微信:visa5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