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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办出国签证 应注明怀孕事实
日前,欲出国培训的孕妇王女士因未在申请签证时注明已怀孕的事实,被外国移民局拒绝入境,只好乘原机回国。东港边检站特别提示:怀孕出国前应在申请签证材料中注明怀孕事实,以免被遣返回国。
三个月前,市民王女士因工作需要欲赴美国参加为期一周的培训。刚刚怀孕的她觉得这是一个难得的好机会,趁自己行动还算方便,既可以去美国学习一些先进的工作经验,又可以趁机好好休整一下。于是,在争取到这个名额后,便前往美国大使馆办理签证。因为是怀孕初期,未有任何显现迹象,女女士很轻松地就拿到了赴美签证。
三个月后,当王女士踏上美国国土、接受美国移民官检查时,已有4个月身孕的她引起了美国移民官的注意。经过与美国驻华使馆联系并调阅王女士的申请材料,由于她在申请表中未注明已怀孕事实,美国移民官认为其所持的美国签证可在美国停留6个月,而其预产期正好在内,因此怀疑她此次赴美动机不纯,有在美生子从而获得美国国籍之嫌疑。于是,美国移民局做出了拒绝其入境并原机退运回国的决定。
东港边检站特别提示:欲出国的怀孕女士,在申请前往国签证时,应在申请材料中注明怀孕的事实,以免造成签证虽被批准,但拒绝被入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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