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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禁止旅行社扣团甩团 公布旅游局值班电话

http://www.5iucn.com/  新闻来源: 中国网   发布日期: 2009/9/16 11:36:00

中国网9月15日讯 北京市旅游局旅行社管理处近日发出《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旅行社组团与接待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北京市各旅行社确保国庆六十周年庆典活动的顺利举行和《条例》及《细则》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和谐、有序的发展。

通知强调,各旅行社要把贯彻实施《条例》及《细则》工作落到实处,严格依据《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各旅行社要自觉抵制“零负团费”,不得向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严禁旅行社以团款纠纷等为由非法扣团、甩团。

通知指出,十一黄金周如遇紧急突发事件,各旅行社应严格执行《条例》和《细则》关于处理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旅游局紧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在妥善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市旅游局及有关部门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北京市旅游局值班室电话:010-65158249;85157015 传真电话:010-65158251)。

北京市旅游局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期间旅行社组团与接待工作的通知

“十一”黄金周将至。今年“十一”黄金周适逢国庆六十周年大庆,又是《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颁布实施后的第一个黄金周。为确保国庆六十周年庆典活动的顺利举行和《条例》及《细则》的顺利实施,切实维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和谐、有序的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各旅行社要结合以往黄金周期间的接待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制定并完善各种紧急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成立安全与服务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层层落实,各司其职、服从大局,做到领导到位、制度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

二、各旅行社要把贯彻实施《条例》及《细则》工作落到实处,严格依据《条例》及《细则》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并按照北京市旅游局的统一部署,完成清退质量保证金、重新审核、换发经营许可证等工作,确保旅行社经营与各项转换工作的稳定有序开展。

三、各旅行社要自觉抵制“零负团费”,不得向旅游者提供虚假信息,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严禁旅行社以团款纠纷等为由非法扣团、甩团。对于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我局将对其予以严肃处理。

四、以往“十一”期间客流量较大,今年又逢建国六十周年大庆,预计市民出游和来京游客数量会有所增加。各旅行社要全力做好组、接团工作。组团社与接待社要签订组、接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接待来京旅游团队的旅行社,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条件量力而行,根据本社的实际接待能力安排接待计划,要对租用的车辆、就餐的餐馆、住宿的饭店等进行实地考察,特别是接团用车必须使用具有旅游运营资质的车辆。

五、设有门市部(服务网点)的旅行社,要严格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本社门市部(服务网点)的管理,严禁门市部(服务网点)自行组团、接团。旅行社门市部(服务网点)发生的问题,我局将依法追究其所属旅行社的责任。

六、各旅行社要严格按照《条例》、《细则》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管理机制和薪酬制度,正确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同时,各旅行社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导游员和领队的责任心和进取心,提高其业务水平与应急处理能力;要选派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导游员和领队接待“十一”期间的旅游团队。

七、各旅行社要严格按照《条例》和《细则》的规定,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旅行社公章(合同专用章)。签订合同时,旅行社应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向旅游者做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

八、各旅行社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强化员工的安全意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确保旅游团队各项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九、各旅行社要加强节日期间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工作。旅行社总经理要确保手机24小时开机。

如遇紧急突发事件,各旅行社应严格执行《条例》和《细则》关于处理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市旅游局紧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北京市旅行社安全管理规范》,在妥善处理紧急突发事件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市旅游局及有关部门如实报告相关情况(北京市旅游局值班室电话:65158249;85157015 传真电话:6515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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