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雁荡山三日游:游客漂流受伤 旅游索赔未获支持

http://www.5iucn.com/  新闻来源: 新民网   发布日期: 2009/11/30 9:14:00

为尝试惊险、刺激的猛洞河漂流,游客郭女士在旅行社组织的雁荡山三日游中,不慎落水受伤并接受了较长时间的治疗。返沪后,郭女士以对方未尽安全义务为由,向旅行社提出了总额达4.4万元的索赔。但最终,她的诉请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去年8月,郭女士以398元的团费价格,加入了某旅行社组织的雁荡山三日游。当时双方约定,398元的旅游行程中不包括自费景点的游览,其中就有收费标准为60元/人的猛洞河皮筏漂流项目。在之后的实际游玩行程中,郭女士临时决定自费参加漂流项目,不料途中因为皮筏倾覆导致她落水受伤。意外发生后,郭女士不仅在当地医院接受了急救,回沪后又为了腿伤尽快痊愈而在华山医院接受了多次门诊治疗。病愈后,自认受尽痛苦的郭女士便向旅行社提出了索赔请求,但未能如愿。于是她将对方告入法院,提出了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索赔,总计高达4.4万元。

郭女士的索赔理由是,旅行社应当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但在自己的这趟游程中,对方没有告知漂流的风险,所以存在安全失责,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并退还旅游费。旅行社则拿出了先前双方签署的旅游合同,提出猛洞河漂流项目并非双方约定的旅游项目,郭女士选择了该自费旅游项目,应当自己负有注意义务,旅行社对郭女士的受伤并无过错,不同意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闸北法院认为,依照旅游合同的约定,猛洞河漂流项目是由游客自行选择游玩的项目,并非旅行社安排行程中的必要项目。郭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漂流项目的危险性应当具有一定的认识,应结合自身年龄、身体条件等实际状况决定是否参与该项目。由于郭女士一方没有证据表明,旅行社在她受伤过程中存有过错,故对她的索赔诉请难以支持。最终,法院在旅行社自愿退还郭女士团费的基础上,驳回了郭女士的大部分索赔请求。(讯员韩根南 记者罗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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