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国籍公民在下列情况下免除空港过境签证:
a.持有由申根国家统一签发的有效签证、国家长期签证或居留许可证。
b.持有属欧盟成员国的非申根成员国的居留许可证(保加利亚、塞浦路斯、罗马尼亚,英国、爱尔兰)或持有1992年5月2日欧洲经济区协议缔约国(非申根成员国)的居留许可证(列支敦士登,安道尔,圣马力诺);或持有能确保持有者无条件返回境内的加拿大,日本或美国居留许可证。
c.持有欧盟成员国有效签证或持有1992年5月2日欧洲经济区协议缔约国的有效签证(参见b),加拿大,日本或美国公民或从这些国家返回的公民,尽管签证已过期,均无需申请空港过境签证。
d. 欧盟或相关国家的公民的家庭成员(欧洲经济区国家成员和瑞士的)
e. 持有外交护照
f. 持有芝加哥条约附加条款中规定的执照和证书的机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