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证申请书(贴付照片,白色背景,2寸规格:4.5cm*4.5cm)
2、护照
3、户口本复印件(首页及申请人页)
4、暂住证或居住证明(限户籍非本馆管辖范围者)
5、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在留资格种类,除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交以下材料: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 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国际、 企业内转勤、文化活动、研修、技能实习】:无其他材料
【特定活动(告示25号)(告示26号)*超过90天以上医疗为目的的长期滞留 1、医疗机构出据的预约诊断书 2、身元保证机构出据的身元保证书(样式可从外务省网站上下载)3、经费支付者的存款证明
特定活动(上述除外)】:无其他材料
【兴行】:1.合同书 2.个人简历 3.艺历证明材料
【技能】:1.雇佣合同书 2.个人简历
【留学】:1.留学调查表 2.学费支付者的在职证明 3.毕业证明书或毕业证书复印件(现在使馆要求提供学历认证)
【家族滞在、日本人配偶者、永住者配偶者、定住者】 :婚姻调查表亲属关系调查表*
* 以结婚同居为目的取得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申请,需要填写婚姻调查表。如果是以被抚养人身份与父母(或其一方)共同居住为目的,或是作为日本人的子孙等取得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签证申请,则需要填写亲属关系调查表。
特别提示: